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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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苏木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


                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


                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

                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


                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

                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建立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三、工作步骤

                      各地区要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房


                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相

                结合,统筹推进、一体落实。


                     (一)排查摸底(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从即日起至


                2023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区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

                性自建房要于 2022 年 6 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逐户建立台


                账,于 2022 年 9 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确保


                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二)集中整治(2023 年 6 月至 2025 年 6 月)。以排查发现


                的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于 2025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


                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

                量、消化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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