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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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处置的原则,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


                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


                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尚无倒塌等风险的,通过加

                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


                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

                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


                故发生。


                      2.整改销号。所有整改完毕的自建房,要由属地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


                救援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

                     (四)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

                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核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施工


                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改扩建等


                行为。

                      统战部门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

                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职责范围内教

                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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