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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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自查,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力量参与,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


                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

                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并整理形成“四个


                台账”(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

                控台账、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区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


              “百日行动”,重点排查 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

                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


                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时间表、路线图,

                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


                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

                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


                用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


                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分类处置。各地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


                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对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部

                纳入安全管控范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四个清单”(问题清单、


                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核查验收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和闭环管

                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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