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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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控增量风险。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


                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


                全强制性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

                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苏木乡镇、街道等属地责


                任,发挥城管、嘎查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

                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


                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产权人或

                使用人整改。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


                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

                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


                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

                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的


                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


                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

                和强化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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