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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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
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
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
过 5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盟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
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
过 3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
例超过 1 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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