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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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
4.1.1.2 Ⅰ级响应行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指挥下,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
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
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
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
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
作建议,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
构、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
生救援的有关情况。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督导,根据
需要,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争取国家支援。
事件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自
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
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4.1.2.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
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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