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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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


                动盟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

                公共事件。


                      4.1.3.2 Ⅲ级响应行动

                      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


                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


                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

                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所在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有关

                处理情况。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


                后,应当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

                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 Ⅳ级响应


                      4.1.4.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


                动旗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


                公共事件。

                      4.1.4.2        Ⅳ级响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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