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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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现
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
共事件时,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席
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公安厅、市场
监管局(药监局)、红十字会及内蒙古军区保障局、呼和浩特
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
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由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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