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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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
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3
月 1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09 号)同时废止。
分送: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
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
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高级人
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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