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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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


                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3


                月 1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09 号)同时废止。













                   分送: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

                           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

                           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高级人
                           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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