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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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作出通过、

                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

                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

                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


                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


                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


                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

                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


                时完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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