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P. 12
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作出通过、
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
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
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
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
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
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
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
时完整归档。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