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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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情跟踪、
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就决策事项
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
影响;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
上,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
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
面的风险点;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
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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