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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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

                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


                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


                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


                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

                办单位和办理期限。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


                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

                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


                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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