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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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
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
调查的内容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八条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
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
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
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
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
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
提前公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听证内容;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四)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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