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P. 6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


                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

                调查的内容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八条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

                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

                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

                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


                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

                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


                提前公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听证内容;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四)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 6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