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P. 2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
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
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