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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

                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


                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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