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P. 3
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
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
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原则。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
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
政决策草案拟订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
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
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