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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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
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
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
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
由。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
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
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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