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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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核、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决策承
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
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
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
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
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应当包含下列材
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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