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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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
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
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
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
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
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
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
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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