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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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


                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


                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


                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

                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以及相关


                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履行决策法定

                程序的说明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

                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


                出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决


                策机关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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