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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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
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
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
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
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
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
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
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
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
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
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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