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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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

                                           致害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国家和

                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保护本办法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


                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已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旗县(市、

                区),其所辖行政区域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


                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该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和盟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

                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核实、认定、补偿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


                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相

                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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