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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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业、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确认等

                补偿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


                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由盟市、旗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补偿主体责任。各级财政


                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补偿资金。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相关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


                调查,并制定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在陆生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发放防范


                知识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与自

                我防护意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


                的培训工作;

                      (四)制定完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


                      (五)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

                害的技术、措施,科学论证有计划地进行捕猎、种群调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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