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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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业、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确认等
补偿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
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由盟市、旗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补偿主体责任。各级财政
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补偿资金。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相关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
调查,并制定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在陆生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发放防范
知识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与自
我防护意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
的培训工作;
(四)制定完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
(五)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
害的技术、措施,科学论证有计划地进行捕猎、种群调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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