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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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


                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 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舍饲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家禽


                受到伤害或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草地)、经济林木

                等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对群众日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家具、畜圈等生产生活设

                施造成损失的;


                      (五) 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

                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进行非法狩猎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造成身体伤害


                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外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或


                者饲养的畜禽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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