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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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害人可向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
定机构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标准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
行确定,鉴定费用由受害人预付;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对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
丧葬费等进行一次性补偿。总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
(五)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失的,损失部分按上年度当地
该类农作物、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 60%;
(六)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
平均价格的 3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该类家禽家畜当时
的市场平均价格的 60%;
(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款,造成其他财产损失
的,具体出处标准由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补偿额不高于损失部分市场价值的 50%。
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受委托人应当及
时向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保护现场
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亡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 60 日内,
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
偿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损失之日起 15 日内,向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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