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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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将补偿金一次性、全额


                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保护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其

                家庭生活困难的,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依法向当地民政


                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第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由作出补偿


                决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申请表、陆


                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调查登记表、陆生野生动物造

                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认定表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3 年 1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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