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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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将补偿金一次性、全额
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保护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其
家庭生活困难的,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依法向当地民政
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第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由作出补偿
决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申请表、陆
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调查登记表、陆生野生动物造
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认定表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3 年 1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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