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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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害人或监护人、受委托人


                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

                相关鉴定机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十一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偿申请书递交

                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记入笔录。补偿申请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

                证件号。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证明材料和补偿要求。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

                后,应当安排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同意补偿或不同意补偿的初步处理


                意见。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


                料和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调查登记表、调查笔

                录、初步处理意见等材料提交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或不

                补偿决定,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旗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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