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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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及运输陆生野生动物造成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五)因第三方故意激怒、惊吓陆生野生动物导致造成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补偿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
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经
营利用及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按照
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对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等进行补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所在地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
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补偿金最高额不超过上年
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倍;
(二)造成人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受害人支付
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金额根据丧失
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偿金最高
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至 10 倍;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
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至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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