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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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及运输陆生野生动物造成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五)因第三方故意激怒、惊吓陆生野生动物导致造成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补偿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


                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经

                营利用及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按照

                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对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等进行补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所在地上年

                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


                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补偿金最高额不超过上年


                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 倍;

                     (二)造成人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受害人支付


                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金额根据丧失


                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偿金最高

                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 至 10 倍;全


                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

                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至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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