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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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拒绝


                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三)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


                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


                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对招

                标造成影响的;


                     (七)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


                作,且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


                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

                     (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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