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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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拒绝
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三)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
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
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对招
标造成影响的;
(七)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
作,且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
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
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的;
(三)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
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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