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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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晰转让条件,完善转让规则
(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
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
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
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
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
(二)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转让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
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
向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
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
土地出让价款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依法变更规划条
件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按照变更后规划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
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合理确
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凭划
转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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