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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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依法办理

                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限。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 25%以上,工业用地


                未达到“三通一平”的,首次转让,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


                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不动产

                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

                审批手续的依据。项目投资额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可委托有


                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


                定处置到位后,适用本政策。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


                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

                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作价出资或入股建


                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参照出让土


                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取得方式可

                变更为出让。(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税务局)

                      3.企业兼并重组、改制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企业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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