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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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放宽抵押物限制。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医疗卫生、
养老、教育、文化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各地区可探索制定相关配套措
施,确保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内
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五、健全服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一)搭建交易平台。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政务服
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提供交易场所,建
立网上交易信息系统,办理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
布、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具
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进
“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
(二)规范交易流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
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
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依
法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
易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
定地价低 20%以上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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