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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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三、加强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必要条件。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租应符合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可以整
宗出租,也可以部分出租,并需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出租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二)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租或转租的,应签订出租或转租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
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
(三)加强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
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
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宗地长期出租(连续超过 5
年)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
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
租人依法申报并交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级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自
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合征缴机制,健全巡
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
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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