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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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三、加强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必要条件。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租应符合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可以整


                宗出租,也可以部分出租,并需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出租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二)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租或转租的,应签订出租或转租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


                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


                     (三)加强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


                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

                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宗地长期出租(连续超过 5


                年)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

                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


                租人依法申报并交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级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自

                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合征缴机制,健全巡


                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

                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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