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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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改制时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
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
法批准后,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责
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
(三)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
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可将单宗地分割为多宗地、多宗地合并
为一宗地。分割、合并后地块应产权明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
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
义务。土地分割转让应符合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明确不
得分割及转让的,应从其约定。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
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分割转让后各宗地应符合规划限制条件,若增加容积率,经自然
资源部门批准后由增加建筑面积的一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达到
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进行分割,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充分
利用在建工程及企业低效用地和空闲厂房发展新兴产业,但改变
土地用途须经依法批准;已按规划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的工业项
目用地分割转让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权统一的原则办理分割转让
手续,且转让后不得影响产业链延续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多宗地合并,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
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按照出让方式办理,划拨土地需补缴土地
出让价款;涉及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按较长年限登记,但
需重新核定并及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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