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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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各盟市、旗县(市、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


                站和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同时,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


                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程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统

                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


                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


                管局,内蒙古税务局)

                      四、完善抵押机制,保障抵押权能


                     (一)明确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

                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


                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


                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连


                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

                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人民银行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二)放宽抵押权人限制。按照债权平等、适度放宽的原则,

                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涉及企

                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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