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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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申报价格偏高的,依法通过税收和金融手段进行调节,并向
权利人提出风险预警提示。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
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
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国有企业涉及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易的,应同时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
关规定执行,在自治区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并对外公布的可
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责任单
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
(三)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各地区要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
作衔接,建立协调机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
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等。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
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要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各级人民
政府应规范国有涉地资产处置管理流程,规范土地产权权属;政
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
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
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及时准确提
供涉地股权转让的注册登记、房地产交易等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共享。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的互通共享
机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到土地交易平台,做到交易信
息数据与不动产登记数据互通、共享;交易完成后,土地交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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