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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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事实


                和证据、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强化风险研判,加强舆情引导,制定应急预案,有序稳妥处置非


                法集资,及时回应群众合法诉求,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抄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3 年 1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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