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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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自治区或者盟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
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
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
调配合,及时通报案件处置信息,建立协作机制。对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联合执法:
(一)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查处,可
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
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形的;
(三)正在查处的涉嫌非法集资行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
罪的;
(四)对非法集资易发、高发领域开展联合整治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联合执法情形的。
联合执法中形成的行政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单位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
第三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
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行业专家对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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