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P. 8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商
会在行业准则和自律规则中明确防范非法集资的内容,开展风险
防范教育,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
不参与非法集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
门、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
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制
定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充分运
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金融知识普及、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
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
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
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
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
传教育活动。
宣传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新闻媒体通过当地主要报刊、广播、
电视、主流新闻网站以及新型网络社交平台等宣传途径开展防范
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
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
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