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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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商


                会在行业准则和自律规则中明确防范非法集资的内容,开展风险


                防范教育,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

                不参与非法集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


                门、监管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


                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制


                定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充分运

                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金融知识普及、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


                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

                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


                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

                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


                传教育活动。


                      宣传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新闻媒体通过当地主要报刊、广播、

                电视、主流新闻网站以及新型网络社交平台等宣传途径开展防范


                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


                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

                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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