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P. 6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和经营范围等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
“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单
位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
中包含前款规定字样或者内容,以及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
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控制增量,分
类稳妥处置存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
时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
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
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
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移动应用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
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
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处置非法
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
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