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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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和经营范围等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

              “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单

                位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


                中包含前款规定字样或者内容,以及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


                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控制增量,分

                类稳妥处置存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


                时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


                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


                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

                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


                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移动应用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


                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


                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处置非法

                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


                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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