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P. 2

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


                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


                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


                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以


                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工作机制。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全区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

                策建议等工作。



                    - 2 -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