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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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
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
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
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以
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工作机制。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全区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
策建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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