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P. 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


                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


                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

                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


                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督

                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


                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发宣传资料;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

                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


                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 7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