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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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
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相关行为涉
嫌非法集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调查。不
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组,依法对
案件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当主动向调查对象出示执
法证件。
与被调查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
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者
个人基本情况、集资方式、集资额度、参与人数、资金运作、兑
付情况、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主要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
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
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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