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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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
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
协助,并对查询内容和相关情况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期间,为防止抽逃、转移、隐匿涉案
资金以及主要嫌疑人员潜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通知有
关部门、单位依法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
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调
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
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进行研判,作
出如下认定意见:
(一)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
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置;发现涉嫌犯罪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定不属于非法集资的,终止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
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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