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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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依法处理,严格保密。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举报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


                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

                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警示约谈可由


                有关部门独立或者联合开展。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独立约谈情况及督促整


                改情况通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九条            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非法集资风险,处置非


                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具体特点和危害性等相关情况,进行预警

                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信


                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线索等信息进行

                搜集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并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


                牵头部门报告。



                                              第三章          调查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进行调查认

                定和处置: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


                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

                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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