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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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督促指导旗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非法集资


                风险排查和研判工作。


                      旗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日

                常监管、技术监测、专项排查、线索核实等方式,加强对非法集


                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网格巡查、楼宇排查等工作,


                及时向旗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送涉嫌非法集资

                的相关信息。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加大对网格员的宣传培训力度,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督促指导网格员做好非法集资防范宣传、线


                索巡查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全


                面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定


                期收集汇总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建立非法集资风

                险线索台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收


                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在初步核查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同级处置非


                法集资牵头部门。

                      对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处置非法集


                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监管手段,加

                强综合监管,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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