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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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旗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
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商务、
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金融管
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
第五条 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
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盟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为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有独立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机构为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明确 1 名牵头负责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督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线索报告等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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