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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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

                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

                的设立和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


                核评价、服务保障等。

                      第三条          工业园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


                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传统


                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园

                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


                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          设立和分类




                      第四条          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


                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具备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


                则上每个旗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不超过 1 个。自治区工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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