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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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是否同意扩区调区的建议,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扩区调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工业园区扩区或调区,在履行现

                场核查、部门会商程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一)工业园区申请扩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原则:

                      1.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率达到 80%以上。


                      2.土地集约利用监测评价排名进入前 2/3,工业园区亩均效


                益评价排名靠前或显著提升。

                      3.工业园区申请扩区前后园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


                属清楚。

                      4.工业园区原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规划建设


                用地空间不能满足未来 3 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拟扩区的区域原


                则上应当与原规划区域集中连片,不能集中连片的区片数量原则

                上不超过 3 块。对地域面积大、地理条件受限的旗县(市、区),


                可适当增加 1—2 个区块。


                      5.工业园区扩区区域主要用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

                节能、质量标准的新项目落地,以及功能扩展或者园区整合。


                      6.拟调区范围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四至范围边

                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面积与提供坐标量算面积一致。


                      7.工业园区新扩区域应当与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

                配,扩区后因产业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须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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