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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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工作,确保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接到位。


                      各地区应当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


                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工业园区并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各工业园区

                管理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结

                合本园区功能定位,编制、修改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


                划等。


                     (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结合本园区主导产业,协

                调推进园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

                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依法或者根据授权对工业园区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设


                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五)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


                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六)组织、协调落实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设和管理。


                     (七)引导、保障园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


                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八)发布公共信息,为园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


                询和服务。

                     (九)履行所属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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