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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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工业园区发


                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按年度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进行


                考核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各盟市

                进行通报。


                      对综合评价和单项评价评选出的重点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规

                定授予奖牌,并予以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工业园区等级动态调整

                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工业总产值达到上一类别园区分类标准


                的,可以申请升级,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告;对连续两年工业总产

                值达不到相应分类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降级并予以公告。自治


                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根据升降级情况确定园区管理机构


                规格。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工


                作的领导,将园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定促进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问题议事协调机制,落


                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


                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工业园区项目库,征集工业园区需要

                支持的项目,充分利用已有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


                专项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完善要素保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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